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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10]


    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范围
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会议
2、学院和科研机构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
3、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4、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5、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
6、我校教职工到校外受聘讲学、合作研究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将学术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二、学术活动的申报
第三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会议,须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申报表》,并于学术会议第一轮通知发出之前二个月,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提交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遵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05】6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附3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经学校审批后,由主办和承办单位成立筹备委员会,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质量。如有知名专家学者或上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应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予以说明,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三、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开展学术活动应厉行节约,举办学术会议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开展学术活动,需邀请校领导参加并讲话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详细日程及讲话稿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协同校办统一安排。
第八条 各学院和科研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学术活动档案。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将会议申报表、筹备会记录,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我校教师提交会议论文情况及完整的会议资料(含音像资料)在会议闭幕一周内送交科技处。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情况须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在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职务。各单位将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情况,年底进行汇总交至科技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活动,各单位将拟邀请专家的名单及简历提前向科技处提供备案。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