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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或批准资助的纵向科技项目。
2.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技项目。
3.学校科技基金项目(含校青年基金项目、特色领域研究基金项目、重点科技基金项目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研究基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纵向计划内科技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由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和所能利用的工作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各院、系须对本单位教师和科技人员所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认真地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本单位又能保证所需要工作时间和条件的申请项目,报科技处审查,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应用或开发科技项目,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明确研究内容、目标、进度和经费等事项,并符合《国家技术合同法》要求。凡此类合同(或协议)草本均须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技处、校法律咨询室逐级审核,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签章生效。
第五条:校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和特色领域研究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届时各院、系可根据申请指南、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等要求组织申报,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申请人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方法、已具备的工作条件、申请人的业务素质等签署具体意见。所在院、系须对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又能保证所需研究时间、条件并能提供相应匹配经费的申报项目承担信誉保证。经科技处审查,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立项资助。立项资助年限一般为2~3年。
第六条:学校重点科技基金项目,是从每年我校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而未获准的项目中筛选部分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和前期成果的项目,根据反馈意见经过重新论证修改后确定为学校重点科技项目予以资助,为申报下一轮次国家项目创造条件。立项资助年限一般为1~2年。
第七条:学校改革与发展研究基金项目,是学校各职能处室和相关部门结合本职管理领域与实践进行研究,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和具体实施意见而设立的研究项目。本项目不定期受理,立项资助年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在申报省部级以上计划内科技项目时,科技处要积极发挥课题论证的宏观指导、各部门间的协调与整合等服务作用。
第九条:各类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科技处便通知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力量实施。学校和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条:为了确保项目正常进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凡列入我校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系以及科技处三级管理,各环节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的中期管理。
项目主持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申报承诺,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照申请书、项目批准意见和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变动。
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系要把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单位的科技工作总结报科技处。
科技处负责对全校承担的各类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对重点项目随时跟踪督查。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全校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研究计划,不履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或不按期填报年度进展报告,影响学校信誉的项目主持人,科技处有权停止拨款或冻结已拨经费,在问题末解决之前不再受理项目主持人申请新项目。对项目完成率低于70%的单位,亦暂停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如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主持研究工作者(如出国、调离、患病等),所在院、系应在该项目主持人停止主持工作一个月内,从项目参与人中推荐一位有能力继续完成本项目研究计划的新项目主持人,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主持本项目研究工作。如推荐不出新的项目主持人,即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研究计划,包括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它重要事项时,项目主持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和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未经批准任意变更研究计划者将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冻结已拨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调拨已购仪器设备,被终止项目的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的项目,都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对其各种资料、文件、阶段性成果、实验记录等都要收集整理,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确需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理由,报科技处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在延期执行期内,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六条: 为使研究成果尽快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各项目主持人对在研计划执行期间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总结,将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评审、鉴定或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处将向主管单位建议,撤消项目:
1.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2.到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3.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剽窃他人成果;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凡撤消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经费,调拨已购置设备,被撤消项目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和报奖
 
第十八条: 为了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验收、结题。项目到期后两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研究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总结,填写研究工作总结表,整理有关材料(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古籍整理资料、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实验记录、效益证明、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主持人须按要求填写《结题审批书》,经科技处和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后,课题组须向主管部门报送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20套,其他5套)及全部鉴定材料,由主管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拨付项目预留经费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批准资助的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校科技基金项目以及其它类型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坚持奖勤罚懒原则,对由项目产生的优秀成果将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1.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      对由国家级项目、省部级以上项目产生的优秀成果的出版,校学术出版基金优先给予资助;
3.      对于组织申报立项和完成项目成绩突出的院、系和个人,在新项目申报立项中给予优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标注。在计划设计书中,要求成果必须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科技项目,只有经过标注的成果才作为该项目结题验收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按《内蒙古师范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