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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需求,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四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管理。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相关配套规定管理,无相应规定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自治区科技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科技成果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六)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科研信用管理,组织绩效评估;

(七)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科技专家库;

(八)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度;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自治区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等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发现和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受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促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调整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助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参与单位共同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相关材料等;

(五)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二)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三)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科技兴蒙”行动重点任务、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产业创新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指南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信息系统,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独立申报的单位或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其他机构。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涉密项目或国家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项目评审专家选聘应按照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向委托的项目一般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评审,选定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实施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十九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完成各项程序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立项预通知。

第二十一条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任务书经管理部门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预通知规定时限报送任务书的;

(三)未按相关要求填报任务书,导致不能签订的;

(四)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以牵头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或报备:

(一)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及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作出批复意见;

(二)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须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牵头单位经充分论证,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与涉及调整的人员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自主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涉及以下重大调整事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后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三)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七)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结项申请的;

(九)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核查,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执行,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对任务书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实施期满后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的结项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第三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牵头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二)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委办厅局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三)专项经费50-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四)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主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要对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过程、结论负责;

(五)定向委托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综合绩效评价。

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对已完成的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及评价结果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明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组织单位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单位在收到结项申请后,对相关资料完整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评前审查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结论为“通过”。对“通过”的项目要形成“优秀”和“合格”两个等次的评价意见。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

   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结论为“结题”。

(四)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结项。暂缓最多1次,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六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3个月内,组织单位应将评价结论通知项目牵头单位,抄报自治区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汇交。未按规定办理的,组织单位不予出具评价结论。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自治区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重大及重点项目的实施与经费支出开展中期绩效评估。

第四十一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对指南发布、拟立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除外。

第四十二条对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估。对实施期3年以下的其他类项目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实施期内,现场监督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承诺、审查、记录管理和评价制度。

(一)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的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于拒绝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实行科研诚信审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等社会信用平台,对项目牵头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施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和评价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打招呼”“请托”、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终止或撤项、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申请结项、逾期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采用限期改正、暂停拨付经费、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3至5年申报或参与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和信用等级修复机制。对拟立项项目、监督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或对科技监督、科研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涉及项目调整变更、综合绩效评价等事项,另行制定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