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3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内科基字〔2025〕5 号),加快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我厅组织开展 2025 年度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考核对象
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 "管理单位")(附件 1)。
(二)评价考核范围
考核周期(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管理单位拥有的政府预算资金建设、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以下简称 "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情况。鼓励其他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参加评价考核。
法定检验检测、强制性检验检测、医疗服务以及商业性检测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范围的检验检测,不纳入评价考核范围(附件 2)。
管理单位横向项目中涉及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为项目进行实验、试验、检验检测的服务,纳入评价考核范围(附合同、使用证明、发票、入账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价考核内容及分类
重点评价考核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成效三个方面内容。
年度评价考核实施分类评价,综合考虑管理单位性质、科研仪器资源和服务特色等因素进行分类,分别设置指标权重。A 类管理单位主要包括高等学校、一类事业单位;B 类管理单位主要包括二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附件 3)。
三、工作安排
(一)线上申报
管理单位通过服务平台填报 2025 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参评管理单位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评价考核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管理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惩戒。
(二)线上审核
各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管理单位评价考核工作,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推荐。
(三)评价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本着科学、客观、量化的原则,通过集中审核、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等方式组织评价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并抄送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
(四)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价结果为 "优秀"" 良好 "的管理单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评价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 " 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责令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对科技计划项目的仪器购置实施限制,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
四、相关要求
(一)填报要求
(二)审核要求
请各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前完成线上审核工作。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吴晓红 0471-6328521
席建新 0471-6328521
服务平台填报咨询
郭加明 15540991913
郭文君 13624835498
技术支持 0471-6328801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与科研条件处
周慧 0471-632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