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内教科信〔2024〕9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学校将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学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实验室分级分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为抓手,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学院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已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对实验室进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学院须对照《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1)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对初次进入或长时间未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准入培训,并强化应急处置培训,导师要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把控,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实验室安全检查范围及方式
检查范围:本次安全检查将覆盖全校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同时针对学期初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回头看。
检查方式: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和职能处室有关负责人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要求
严格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附件2),检查各学院实验室现场情况,同时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检查该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演练与安全保障等方面情况。
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11月4日到11月22日。具体时间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齐勒格日,188049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