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教科函〔2025〕27号)《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6号)《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3号)要求,现启动期中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学院要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性,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学院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我校分级分类的标准体系依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3号)的标准执行,对照《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工作。
(四)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5月16日前)
1. 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开展各级各类实验室进行自查。对照本实验室实情进行评测,对不符合项记录具体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未发现问题隐患的,实行零报告。
2. 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3号)相关要求,重新复核当前实验室分级分类的准确性。重点核查因新购置实验设备或实验项目增加、变更而可能导致分级分类发生变化的实验室,并及时报科学技术处和教务处备案。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5年5月23日前)
科学技术处将联合教务处、保卫处,组织校外专家组对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和分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自查是否落实到位及整改情况。检查程序包括:查阅资料(实验室安全自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安全培训记录、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等)、现场检查、随机访谈、意见反馈、下达整改通知书等。
2.对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24〕83号)要求,检查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在分级分类结果、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3.做好后续自治区教育厅的现场抽查准备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5年6月初)
1.根据检查组结果汇总,下达实验室安全隐患告知书。
2.已完成整改的,应附整改前后照片或文件等佐证材料,责任单位要举一反三,避免同类安全隐患再次出现;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需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于6月5日前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四)回头看阶段(2025年6月—7月)
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结合实验室日常检查、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471-4392315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
科学技术处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