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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水平学术著作的出版,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版基金”)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对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学术专著进行资助出版,对拟在国内著名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给予重点资助。
第三条  著作出版费用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获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扉页上标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应为著作的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出版基金以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专著为资助范围,要求申请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所撰写的著作应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以下情况不属于出版基金的资助对象:
1.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2.编著、论文集;
3.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4.教材、工具书;
5.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提供全部书稿。
第七条  可获得优先资助的成果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结项鉴定为良好以上的研究成果;
2.省部级课题结项鉴定为优秀的研究成果;
3.优秀博士论文。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科技处于每年的3月初受理出版基金的申请材料。申请者须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书稿及佐证材料。
第九条  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就其学术水平、出版价值、著述特点和著作质量进行评审。
第十条  科技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资助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处与受资助者签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照《出版合同书》向相应的出版机构拨付获准数额的出版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出版机构原则上由学校确定和联系,并统一签订合同。出版的学术著作由出版社统一发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未达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问题、未能按期出版等情况,科技处可根据具体情况撤消并追回资助。
第十五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技处提供该出版物20本。
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办法(校发[2003]55号附件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