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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10]

    为了加强科研机构的管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团队作用,提高我校科研机构的整体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研究力量的实体整合及科技创新的增长源,是培养学术队伍的重要基地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攻关团体。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校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解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同时要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办学水平,凝聚和发展科技队伍,发现和培养学术带头人。
 
二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宏观管理和依托院系具体负责的管理模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      学校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科研机构的发展与建设规划,批准科研机构的设立、重组、合并与撤销。
2、研究、指导科研机构的目标建设、良性发展,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3、制定并组织实施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组织科研机构的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估。
4、负责全校科研机构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规划、预算和业绩下拨科研机构业务发展费。
(二)      依托院系(挂靠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或学科)拟建科研机构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2、负责制定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队伍发展规划。
3、负责本单位科研机构具体工作的实施与运行。
4、负责落实本单位科研机构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
5、负责向学校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机构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科技处是全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对科研机构的宏观管理。根据对研究机构整体工作的系统评估,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加强资助或者合并与撤销的建议。
 
三  科研机构的申请设立、变更、撤销
第五条  学校鼓励具有特色、创新和开发性的研究。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为: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立(变更)申请表》,科技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对具有特殊要求的机构,须先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的名称根据其性质和需要可确定为:研究室、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
2、具有相应的研究人员或队伍。
3、具有一定的项目申报能力和课题经费来源。
4、具有必要的办公或实验条件,并经常性地开展学术活动。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与企业合办开发与应用型的研究机构,此类机构的申报和审批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撑。申报材料需另提交《合作协议书》和《研究所(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研究机构由于发展或工作需要,申请变更类型,应由该所提交书面报告,挂靠单位签署意见,科技处初审后报批。
研究所、研究中心内部增设或调整研究室,由所长或主任决定,报科技处备案。
 
四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所长(主任)负责制。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研究所其它负责人由所长再行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学术委员会(股东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研究机构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审议科研、财务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及优势,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并以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作为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同时,要不断开拓研究领域,扩大对外交流,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的方式从事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为扩大学校影响及学科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每年须向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计划》和《总结》进行年度工作检查。连续两年检查为不合格者,要求提交整改措施;第三年度仍不合格者,将提出撤消该机构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在科研项目立项、组织学术活动上对研究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于研究机构组织的有影响的学术活动给予可能的资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三年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见《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评估办法及评估细则》。对于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机构,建议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强资助与建设力度;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提出调整或撤销该机构的建议。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积极扶持研究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经常督促和检查研究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配合学校作好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