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网站 English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 → 正文

阅读新闻

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我校重要的经费来源之一,是体现我校科研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其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校科技处、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性质
    第五条  科研经费是指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并已到达学校财务处“科研经费帐户”的可使用专项经费。按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国家或省、部(委)、厅局各类科学基金和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委托研究、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获得的经费。
    3.学校审批立项的各类项目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目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可持续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先入帐后报销制度,横向课题的经费必须汇入我校财务账户,并到科技处办理登记事宜,否则不予认可。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协议书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凡属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或说明的,原则上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使用计划和额度(比例)使用。主要开支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指分析、测试、计算、编程、仪器设备及场地使用、租用、专门培训等费用。
    2.旅费:指国内外调研、合作、参加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会议资料费等。
    3.信息资料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书刊、资料、查询、复印、翻拍、翻译、上机、上网、通讯等费用。
    4.试验材料费:指购置项目所需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等费用;试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成本;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5.仪器设备费:指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用;自制仪器设备的成本费用。
    6.实验室改造费:指为了改善资助项目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造所开支的费用。
    7.协作、咨询费:指由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所需的开支和问卷、专家咨询等费用。
    8.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出版或发表所涉及的印刷、打印、誊写及书号费、版面费等。
    9.鉴定、验收费:指成果鉴定、验收、报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资料邮寄等费用。
    10.劳务费:指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的加班费、误餐和野外工作补贴、污染环境下工作的保健费,研究过程中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工作或雇佣临时工工资、研究生的三助金、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及项目合同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劳务费。
    11.公务费:指项目组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用品、市内交通、招待等公务费用。
    第十条  纵向课题经费使用比例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按其规定收取管理费,其余纵向课题按到帐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等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按其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项目,劳务费的支出比例,应严格按照计划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执行。一般控制在15%范围内。公务费的支出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5%以内,特殊情况超支的需另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及奖励
    1.横向课题签定合同后,按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课题经费往来票据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均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支出。
    3.横向课题学校按合同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从合同经费总额中,按文科1%、理科2%的比例提取科研成本费,用于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4.对研发性的横向课题学校按合同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学院、研究所从合同经费总额中提取5%的科研运行费,向学校交纳5%的科研成本费。
    5.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各类横向课题,对获得的项目,从其到帐经费中按比例提取奖励金对课题组进行奖励,提取奖励金额比例为:5-10万元按6%;10万元以上按8%;100万元以上按10%;学校不再执行校发[2000]33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奖励规定。
    6.用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经国资处等有关部门核准,从课题经费中提取设备价的20%,奖励课题组。仪器设备购置费一般不低于合同总经费的10%。
    7.劳务费支出参照纵向课题经费的劳务费控制比例,特殊情况的不得高于合同总经费的25%。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求
    1.为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明确支出内容,合理掌握支出进度与额度(比例),项目主持人须将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或合同书经费使用预算复印件,交财务处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2.使用项目经费款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科技处主管处长审核后方可动用;款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长签批后方可动用。
    3.项目经费的使用,可预先借款,但必须及时报账,借一笔报一笔,否则不予再次借款。
    4..利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各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受资人所在单位所有。各单位要做好相应的登记、入账及保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凡涉及与科研经费使用有关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