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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流动科研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5-10]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进程,落实学校“093”计划,加强学术平台建设,提升我校的科研实力,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争取大项目、出大成果、获大奖项,培养科研领军人才,打造创新团队,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流动科研岗位,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流动科研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以评定酬”,实行流动的岗位聘任制。
第二条  流动科研岗在岗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按期、高质量完成国家级项目、国家及省部重大委托项目。
第三条  应聘流动科研岗位的人员为:获准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国家及省部重大委托项目负责人,或此类项目组成员的被授权委托人(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1人)。
第四条  根据近些年来我校项目获准情况,流动科研岗的聘任数量每年不超过15名。
第五条  流动科研岗位聘期根据学科类型确定。自然科学类,聘期为2年;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艺术类,聘期为1年半至2年。
第六条  学校每年受理一次流动科研岗位的申请。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 每年10月份,由项目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专职教师转任流动科研岗申请表》,附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2. 所在单位审核通过,汇总本单位的项目申请表,同时填写《专职教师申请转任流动科研岗人员汇总表》。
3. 各学院、部、所等单位将《内蒙古师范大学专职教师转任流动科研岗申请表》和《专职教师申请转任流动科研岗人员汇总表》提交科技处审核。
4. 科技处将审核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5. 批准结果由我校科技处报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同时,科技处下发流动科研岗聘任通知书,学校与应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章 考核与待遇
第七条  教师一经聘任,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和接受考核。
第八条  被聘教师必须在聘期内按时结题,按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交全部结题材料。
第九条  被聘教师的科研成果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有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完成。
第十条  转任流动科研岗期间教学工作量按满分计算。若聘岗人员未按期结题,或申请结项未通过,取消本条待遇。
第十一条  转任流动科研岗后,教师原专业技术职务及国家政策工资和补贴不变。
第十二条  学校在流动科研岗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聘岗教师通过年度考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规定发放岗位津贴:聘岗教师完成年度岗位任务,按实际教学的岗位享受全额津贴,由我校人事处统一发放。自愿承担教学的聘岗人员,每学期授课不得超过90课时,超课时岗位津贴由聘岗人员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聘期内被聘教师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有违背学术道德,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提前对其解聘,并视情况追究赔偿。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部等教学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教师应聘流动科研岗位。
第十五条  依托省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开展项目研究的教师优先聘岗。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对聘岗人员的科研工作要予以全力支持,为其创造良好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科技处定期检查聘岗人员的工作,不允许有岗而不开展工作。被聘教师在聘用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转岗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优先资助流动科研岗项目成果出版。
第十九条  对于聘岗人员的优秀科研成果,学校积极宣传推广,组织申报高级别的奖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