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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10]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落实自治区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强化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发挥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我校科技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重点实验室分为A、B两类:A类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B类是我校自己投资建立的科技型重点实验室(以下均简称实验室)。
  本《办法》所列条款以A类实验室为主,B类实验室比照其实施管理与考核。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结合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及我校特色学科或研究方向,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落实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目标而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创新性探索,培养学科带头人,为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供科技支撑和实验基地。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校及自治区学术水平、实验水平、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学术活动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二、主 要 任 务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完成上述目标,特别是要能够聚集人才、培养人才,努力推动学术研究,促进技术进步,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科研与人才培养能力,逐步成为自治区乃至西部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是资源共享、相对独立的开放性研究实体。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及其他实验条件的开放(特别要注意与依托单位的共享关系)。
在开放和联合的基础上,根据依托学科的性质和研究方向,不断拓宽各种渠道,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争取获得社会和相关部门财力的持续资助,为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办学水平和学科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A类实验室以学校为依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学校实施具体管理。B类实验室以院系为依托受学校直接领导。
第六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的建设、指导和宏观管理工作。科技处是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并协调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配套的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后勤保障和配套条件,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开放目标的实现。
    2、学校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财务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
    3、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与评估,并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我校条件比较成熟的拟建上一层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A类实验室应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并制订工作条例,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开放课题指南,审定开放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成果评价及其它重大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9或11名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实验室推荐,学校遴选,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中专业人数应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本校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新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八条  A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审批、聘任。
    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任期聘任,可以连续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任期内若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另选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根据需要配备1—2名副主任协助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分工是:
    (一)实验室主任
    1、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正常运转,认真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任务。
    2、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开放、研究课题的申报与项目实施等,制定并及时落实有关科研规划、计划。
    3、负责年度经费预算,财务支出报批。
    4、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5、负责本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考核及研究人员的聘任。
    6、负责实验室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的管理。
    (二)实验室副主任
    1、协助主任广开渠道、对外联络、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经费。
    2、协助主任进行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3、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接待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协助主任实施行政管理、年度总结、处理日常事务等。
四、实验室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1、依据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验室规模、任务与特点,定期核定必要的固定人员岗位,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与实验室任务相适应的研究与管理队伍。
    2、实验室固定人员岗位职数应在项目申报时提出,经讨论后确定,随事业发展可进行调整。
    3、固定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同时应承担部分教学任务。根据开放实验室的要求,A类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岗位不得超过实验室可容纳研究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鼓励与流动研究人员的合作研究。
    4、管理人员岗位(属技术岗),主要负责实验室自身建设、正常运行、对外开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也应参加部分研究工作,鼓励管理人员从事实验管理、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研究。
    5、为保证实验室优质高效地运行,学校关注固定人员的成长与发展,在一定的时期内给予必要的政策性扶植。
    第十二条  流动研究人员
    1、流动研究人员由本校人员和校外人员组成。
    2、流动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实验室应根据开放程度或课题的需求和经费情况,综合考虑并不断加大每年的流动人员数额。保持与流动人员的经常性联系,解决好他们来室工作期间的具体问题。
    3、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专家来实验室进行研究或合作研究,以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
五、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管理
  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和自身的发展需要,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课题指南应符合实验室设立目标;考虑实验室和学校设施条件;考虑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指标;国家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对A类实验室的建设投资及学校的配套经费,由校内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用于仪器设备、软件和备件的购置并按期完成投资额。建设内容、购置计划有重大变化时,须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超支部分由实验室自行负责。
    2、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调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学校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安排。
  (二)开放基金和运行费管理
    1、开放基金(即开放课题费)和运行费主要靠实验室自身通过不断竞争,取得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支持,多渠道筹措解决。其主要来源应包括:获得各级各类纵、横向项目费的预留或课题分解;流动研究人员自带经费;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收费;国际国内合作项目费;企业或社会资金的参与;学校或主管部门给予的基金支持及为社会服务的其它收入。
    2、实验室固定人员获得各级计划项目资助后由资助总额中预留10%、获得横向课题资助后由资助总额中预留15%、合作研究费预留5%,用于实验室开放课题费和运行经费。为了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学校(包括依托院系)不再收取该项目的管理费。
    3、实验室鼓励和接纳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4、开放课题费要按项目单独立帐,定期检查开放课题进展情况,对不能完成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
    5、运行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包括设备更新与维修,耗材、配件及办公用品购置等日常开支。要不断充实、更新实验仪器设备,保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6、鼓励实验室承担具有经营性和收益性的研究项目,此类项目扣除成本后,其收入部分应以3:3:4的比例保证学校、实验室和课题组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与监督
    1、实验室建设费必须严格按计划书规定项目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2、上级有关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课题费,按上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实验室的各项经费按财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使用。
    4、实验室的经费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之外,还应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利益的保护,依托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属职务成果,须标注实验室名称,并将原件一份交实验室存档。
    对自带经费申报成果者按协议处理。
  开放课题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并由学术委员会评议鉴定,相关文件及原始资料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制度管理
  为保证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和高水平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主要管理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
    1、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办法及程序;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资助经费管理细则;实验室管理信息的统计与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等。
    2、研究室固定人员工作职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规则、机时使用与维护记录、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办法;安全守则;考核与奖励条例等。
六、工作评估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审计和评估。
第十九条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工作的不断发展,确保A类实验室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审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进行检查,总结与交流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以此作为学校核拨资助经费和奖惩的依据。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