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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办法

    [日期:2013-05-10]


    为了奖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原创性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全校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第265号,2003年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01]第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提倡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评奖的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各等级数额一般控制在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5项。申报成果的质量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所需经费由学校专款列支。
第三条  每届评奖,学校成立“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学者、专家和科技处负责人组成。评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决定特等奖和荣誉奖;审议有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评奖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定优秀成果的获奖等级。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评奖时限内,凡我校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完成的下列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
1.新产品、新材料:采用新原理、新构思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其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及新能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区内外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其性能可靠,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产品标准。
2.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较大差异的新品种、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部以及行业部委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农林牧渔业:在生态治理、防灾减灾、节水灌溉、栽培养殖等领域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一定范围的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资源考察、勘探: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经证实具备相当应用前景,对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设计、重大工程:充分发挥我校各类设计专业的优势,认真贯彻工程设计方针政策,紧密结合自治区民族和区域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成果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基础、应用基础类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的成果,以及以论文、专著为主要形式的成果。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公开出版或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及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
三、科技服务类成果
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军用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自治区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推广应用类成果
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技进步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振兴自治区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五、软科学类成果
1.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2.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成果。
3.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科学技术或经济体制改革,组织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开发新产品、技术出口、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管理成果。
4.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它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五条  申报、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凡已获得厅局、校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的成果不得再重复申报本奖励。
第六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各院系在规定截止日期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奖办公室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七条  评奖办公室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程序评审,由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自拟授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公示一个月。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评奖办公室将对有异议的成果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奖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九条  获奖成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公布,由学校组织颁奖大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若获奖成果为集体成果,授奖名额一等奖限制在7人以内(包括7人),二等奖限制在5人以内(包括5人),三等奖限制在3人以内(包括3人)。
第十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奖的,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对工作不负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处罚。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1998年下发的《内蒙古师范大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条例》(校发[1998]20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条例》(校发[199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