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及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现将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与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内蒙古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与本单位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参考模板见附件1)。
3.各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责任书签订应逐层落实到每个实验室责任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房间,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2.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的责任书由科研处统一制定并组织完成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科研处,另一份留存二级单位。
3.二级单位与所属实验室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书一式两份,各单位在学校提供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参考模板(附件1)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结合学院实际修改后自行打印,完成签订。签订完成的责任书一份由单位保存,一份交由实验室负责人保存。
4.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在学校提供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参考模板(附件2)基础上根据实验室特点修改后自行打印,完成签订。签订完成的责任书一份由单位保存,一份由实验室负责人保存,一份交由实验人员保存。
5.各二级单位于2024年12月13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与所属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签订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赛罕校区行政楼402室。
联系人:齐勒格日,联系电话:188049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