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党科办发〔2025〕12号),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现开展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1.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的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2.聚焦自治区未来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二、备案条件
1.新申请备案的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至十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原已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经申报评审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分别备案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三、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备案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
1.内蒙古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备案申报书(附件);
2.佐证材料: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相关资格、资质等材料。概念验证平台可自主支配场地的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概念验证平台人才队伍相关学历、技术职称和专业认证等材料。概念验证平台建设管理等相关制度文件。概念验证平台合作单位相关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合作协议等。概念验证平台服务单位(项目)名单及服务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提供财务报表。科研诚信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新申请备案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附件2);
2.佐证材料: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证明、技术合同登记项目或技术合同成交额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证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应的规范流程证明、成果转化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成果转移转化内设机构证明,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证明,相关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载体证明。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提供财务报表。科研诚信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新申请备案自治区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1.内蒙古自治区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附件3);
2.佐证材料: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中试公共服务的管理制度证明、技术保密及受委托项目技术归属等措施证明、技术服务证明、典型服务案例证明、运营团队相关证明。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提供财务报表。科研诚信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原已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附件2)及佐证材料;
(五)原已认定的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提交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申报书(附件3)及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彩色扫描成电子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单位名称)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并于2025年9月22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科学技术处。纸质材料报送至赛罕校区勤政楼402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794723911@qq.com。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不得删减或更改申报书内容。
2.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要体现出功能定位和建设模式。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人才等优势,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与中试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同一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只能通过一个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联合申报须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并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实质性合作,虚列挂名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主体发生转制、撤并、场地变更等情况,而尚未完成转制、撤并或未落实新场地的不得申报。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勒格日18804900608